贼性不改“四进宫”
本报讯一年内疯狂作案13起,专在医院盗窃摩托车,总数达14辆,涉案金额超过5万元。近日,洞口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向某盗窃一案进行了宣判,以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。盯上医院,偷盗摩托2011年10月21日晚,向某游荡至洞口县人民医院住院大楼一楼大厅,看到医院大厅内停放着一辆红色男式摩托车,见无人在侧,遂见财起意,用“万能钥匙”撬开车锁,将车骑走。后通过张某(已劳动教养)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肖某。向某所得钱财很快被挥霍一空。再次陷入困境的他轻车驾熟,采用同样的方法分别于2012年6月、7月、8月、9月在洞口县人民医院停车坪和附近作案11次,盗走摩托车12辆。10月2日晚,向某又窜至洞口县城一家吧,盗走停放在该吧对面人行道上的一辆男式摩托车。先后合计盗走摩托车14辆,所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3930元。案发后,向某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。涉案摩托车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,并返还给被害人。惯偷惯犯,三度入狱年近五十的被告人向某,早已不是第一次犯事和入狱了。早在1998年,他就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刑满释放后贼性不改,出来后就偷,反反复复。出狱后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于2009年被判处一年六个月。综合情节,获刑罚金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被告人向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,系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,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赃,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小,可以从轻处罚。法院遂依法作出有期徒刑五年,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判决。